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5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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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5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丙○○戊○○甲○○
乙○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3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甲○○、乙○、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所載應予補充或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應補充並更正為:「丙○○前於民國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第三行之犯罪時間「自98年11月22日起」,應更正為:「自98年11月23日凌晨某時許」;第十八行之賭客「炘勤業」姓名應更正為「忻勤業」。
㈡、證據欄㈡第四行之賭客「炘勤業」應更正為「忻勤業」;㈢之「照片32張」應更正為「照片34張」。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六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聲請簡易處刑意旨漏未論及被告丙○○、戊○○、甲○○、乙○、丁○○等五人另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且亦未論及該五人與被告己○○就本件經營流動賭場犯行之共同正犯關係,均有未洽。又被告六人自98年11月23日凌晨某時許起,至同年11月25日凌晨0時20分為警查獲時止,在同一地點,反覆密接提供場所,並聚眾賭博,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均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六人所犯上開二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丙○○前有如前開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己○○為本件賭博場所之經營者,而其餘被告五人係受僱於被告己○○之各人於本件分工角色,情節較輕於己○○,及酌以被告六人共同經營流動賭場以逃避查緝,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助長社會投機風氣,惟參以被告六人犯行期間不長,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己○○所有,供其與其餘共犯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現金│新臺幣31萬3,800元│├──┼──────────┼─────────┤│2│玩具鈔票│287個│├──┼──────────┼─────────┤│3│天九牌│2副│├──┼──────────┼─────────┤│4│記帳單│3張│├──┼──────────┼─────────┤│5│籌碼(面額500)│76個│├──┼──────────┼─────────┤│6│籌碼(面額100)│149個│├──┼──────────┼─────────┤│7│紙卡帳單(空白)│16張│├──┼──────────┼─────────┤│8│計算機│1台│├──┼──────────┼─────────┤│9│筆記本(記事、電話)│4本│├──┼──────────┼─────────┤│10│骰子│1包(336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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