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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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清山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國瑞 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清山(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清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清山(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8年5月3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遺有房屋2筆、田賦1筆、土地1筆及車輛1輛,因其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被繼承人陳清山滯欠聲請人民國(下同)91年至99年房屋稅及96年至99年地價稅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10,849元整及未來開徵稅捐,無從辦理送達及徵起稅捐。為保障稅捐之徵起,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9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陳清山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2月10日南院 龍家寅 98年度繼字第1796號函、戶政連線除戶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上皆為影本)各1件、戶籍謄本影本6件、台南市政府稅務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影本2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陳清山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據本院調閱98年度繼字第1614、1670、16
80、179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清山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清山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經本院函詢其繼承人 杜梅枝陳炫文陳柏翰陳儀玲陳玥潾劉俊懋 、陳寶玉、 陳清全陳清忠陳金坤 ,請其等於文到五日內以書面 陳明 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陳清山之遺產管理人,逾期未表示,視為無意願,上開繼承人均逾期未陳明其意願,視為無意願擔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另關於選任陳國瑞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清山之遺產管理人部份,本院以100年4月18日南院 龍家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函詢陳國瑞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陳國瑞律師於100年4月22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陳清山之遺產管理人,有民事陳報狀1件在卷足徵。經本院審酌認陳國瑞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陳清山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陳國瑞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陳清山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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