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4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40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宏宗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宏基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以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宏基
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劉宏基於民國93年12月23日與原告
簽立新台幣(下同)41萬元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並於94年
1月3日向原告申請動用借款35萬元,約定於101年1月3日清
償,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9.99%計算,借款期間以1個月為1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而
視為全部到期,不料劉宏基借得上述貸款後,僅繳息至99年
4月3日,迄尚積欠原告142,264元及自99年4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嗣劉宏基於99年5月3日死
亡,被告為其繼承人,劉宏基生前所積欠原告之債務,自應
由被告於繼承劉宏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等情,已據原
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
、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則以願意與原告協商等語
,縱認屬實仍無阻礙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之權利。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
劉宏基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原告142,264元及自99年4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二、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