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楊式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綉貞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05年度基簡字第4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原審於民國105年12月8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而不予審酌抗告人所提抗告有無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翠芬
法官高偉文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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