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8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學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5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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