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448號上訴人 楊式強
楊式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綉貞 因105年度基簡字第448號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