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民國105年2月24日發布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規定。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向保存錄音、錄影之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31日開庭,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70條第1項第3款及第286條規定,故意不闡明是否放棄爭點整理,不調查證據、傳詢證人,違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806號、91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裁判意旨,即予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伊當庭異議,並依最高法院例變字第1號追加審判長 楊忠霖 為共同侵權被告,楊忠霖竟教唆書記官不要記載,亦不依法簽報該院院長核准迴避,仍於105年6月30日宣判,侵害伊之審級利益,為釐清上開事實,聲請調閱原法院105年5月31日開庭錄音光碟勘驗,並補正被告楊忠霖故意教唆書記官不要記載之筆錄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5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固為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就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原法院105年5月31日開庭錄音內容光碟部分,因非屬本院所保存之開庭錄音內容,本院無從交付,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保存該錄音、錄影之原法院聲請閱覽,是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