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701號抗告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照賢 抗告人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麗 抗告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三人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張宇馨 律師相對人 吳啟孝 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康橋學校『社』團法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楊博欽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家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