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5號聲請人 周慧真 聲請人 周慧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明評 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長期住居在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竹安身心障礙養護院(門牌地址:宜蘭縣○○鄉○○路○○○號),有基隆市政府106年1月5日基輔社障貳字第1050252971號函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