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尤憲樟 被告 艾靖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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