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威聲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恒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彥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106年9月7日│26,880元│AG0000000││││ 司詹清治 │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