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3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吳芳宙 被告聯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詹益樹 被告 陳劍威
嚴小石 陳進雄 朱和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聯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詹益樹、陳劍威、嚴小石、陳進雄、朱和昌公示送達民國93年11月11日起訴狀繕本、94年2月14日書狀繕本、本院93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4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