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313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為臺北縣板橋市○○里○鄰○○路○號即台北縣板橋市第一戶政事務所)於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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