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8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後所述之欠缺事項。
理由
一、查公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公訴,然聲請書所述係幫助常業詐欺而有違反洗錢防制法規範之重大犯罪類型,惟遍查全卷證資料查悉,均未見舉實證明有何洗錢防制法第
3條第1項第5款所定重大犯罪類型暨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犯行之犯罪證據,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