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紙附於偵查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北檢水94助46字第7175號函各乙紙、本院送達證書2紙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