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上列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起訴案號:93年度偵字第4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所之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以及法務部在監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劉秉鑫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得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