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解除質權設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甲○○被告英普達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樹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質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就系爭電信加值網路業務合作協議書而衍生之爭議糾紛,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電信加值網路業務合作協議書第捌項在卷可據,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尚有違誤,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