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游美蘭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羅明宏 律師被告 陳子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