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吳紫湄吳芹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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