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促字第44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 劉素默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