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永梁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郭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新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