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98號抗告人 聶伯君 上列再抗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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