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國興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0月,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㈠104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78號、審交訴字第1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㈡又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上開㈠、㈡案件,經本院以105年聲字第19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4年12月25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2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642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