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廷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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