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信統股份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壹萬柒仟柒佰貳拾│0000000││││冠仁│行││捌元│││├─┼─────────┼─────────┼───────────┼────────┼────────┼──┤│2│信統股份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壹萬柒仟柒佰貳拾│0000000││││冠仁│行││捌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