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投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
被移送人 劉俊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3年
3月14日投興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劉俊宏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藉端滋擾住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3年1月4日0時50分至
同日1時35分許,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續撥打
被害人 李文捷 行動電話,共計6通,藉端滋擾被害人,影響
其生活作息,以達其騷擾之目的等語。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李文捷之指述。
(二)手機撥入翻拍照片3張。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