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將其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同年十二月十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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