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七號
上訴人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六九七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