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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