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7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協銓 會計師
己○○
參加人丙○○
丁○○被告財政部臺灣省
中區國稅局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台財訴字第○九二○○一一八一○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釵
法官王德麟法官莊金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蔡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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