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