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辛○○
庚○○○子○○丑○○癸○○卯○○辰○○巳○○寅○○壬○○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住桃被告即被繼承人丙○
甲○○民
住中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桃被告戊○○已繼承人丁○○住桃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丁○○為被告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再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被繼承人戊○○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據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查明丁○○為戊○○之合法繼承人,本院審酌訴訟進行之必要,認該繼承人丁○○應承受本件訴訟,並與被告乙○○、甲○○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院書記 官卓清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