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年訴字第二八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併案之事實移送本院須行審理,本院認為本件因此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魏瑞紅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