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17號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劦億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04,7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1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如為獨資行號,請併更正為獨資態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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