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440號
法定代理人  范揚熹
被   告  何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44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100年11月4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全曄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從事業務專員工作,詎
被告自民國98年8月起,侵占客戶支付原告公司之貨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135,268元,其上開侵占犯罪事實,業經鈞
院99年度簡字第441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
定在案,爰依法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影本
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有被告簽立之切結書影本
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不法侵占
款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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