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原   告  吳汶璇
被   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
,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區○○○路○段○○○號8樓之23,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涉訟請求,是本件應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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