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913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全字第5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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