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1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惠娟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林石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製造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4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7月16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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