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901號聲請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李憲惠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901號聲請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