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8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萬發 律師(即被繼承人 江如松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選任債務人江如松之遺產管理人之法院裁定或其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