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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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振華犯行使偽造特許證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汽車牌照(0616-FE)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454
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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