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94號原告 石綉紡 訴訟代理人 陳順源 被告 陳石玉盆
陳石秀妙 石月嬌 石美鳳 石秀美 蔡石秀 玉 石進益 石進榮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石祐全 被告 石麗蓉
石振民 石庭瑀 石淑蓉 石淑娟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幸珊 被告 石靜慧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