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己○○原告戊○○○被告癸○○兼法定代理人子○○被告辛○○法定代理人庚○○
壬○○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游紅桃~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