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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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7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建物價值已經折舊,且經第一審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076,560元,顯然偏高等語。
經查,抗告人訴請遷讓房屋事件,經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850,000元,有裁定1份在卷可稽,原裁定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076,560元及命繳納裁判費部分,即有未合,故原裁定應予撤銷,並依上訴訴訟標的價額85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改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