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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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6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瑞迪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6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700元,不足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37條之9第1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