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一、台 張馬橘英 等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張馬橘英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再審原告 張雲凱 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再審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熊厚基 再審被告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原空軍第427戰術戰鬥
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董中興 上列再審原告張馬橘英與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另一程序之新開,但實質上則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再審當事人應以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及原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故非前訴訟程序當事人無從提起或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前訴訟程序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所列之兩造當事人為本件再審原告張馬橘英及再審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至再審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再審原告張雲凱,均非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及原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再審原告張馬橘英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提起再審之訴;張雲凱對台糖公司、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所提再審之訴,揆之首揭說明,其訴即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