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30號聲請人 鍾填洲 相對人即失蹤人 鍾耀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上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場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4項定有明文。再按,宣告死亡之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明確。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耀良為死亡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以108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收受上開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上開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上開裁定業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未提出其已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證明,而本件聲請依規定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期間已經經過而無法補正,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 官高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