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633號
被 告 林駿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撤緩偵字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駿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B9-3401號」,更正為「B9-3410
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