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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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叁拾日,
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