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2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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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25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9月27日上午10時52分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羅美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
、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及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亦到場陳稱確有如原告所主張之欠
款未還,本院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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